辽建复字〔2024〕25号
李凯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用建筑增高、密度加大,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存在高度高、体量大、功能结构复杂、居住人员密集、施救困难等诸多因素,一旦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紧急情况,消防安全仍然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目前,我市市区内现有高层民用建筑楼房791栋、建有高层住宅小区87个,其中:消防设施达到正常使用功能(冬季可注水),无任何问题的高层住宅建筑楼房409栋,存在问题的高层住宅建筑楼房382栋,消防设施运行完好率仅为52%。
(一)加强消防设施维修维护。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专业消防维保单位对小区高层消防设施进行长期专业维保,对无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聘用专业消防维保人员对高层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维修保养,保障消防设施长期正常运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设施维修维护措施,第一时间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并依法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改造消防设施工作。
(二)加强消防设施安全整治。配合消防部门指导各街道(乡镇)督促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小区常态化巡查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督促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建立长态化巡查、检查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及督察暗访工作。督察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乡镇)对巡查、检查、督察暗访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快速跟踪解决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完善棚改高层消防设施。按照市政府市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和《辽消救委办[2023]4号》文件意见要求,遵循“坚持原设计标准、达到原验收标准”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以及“功能为先、分类分期、一楼一策”实施原则,着力推进棚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治完善工作。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对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高层建筑,尽快验收,对尚不具备整体验收条件的,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方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部分的自验收;强化整治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改造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完善棚改高层居民住宅的消防设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各岗位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小区LED显示屏、展览板、业主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小区居民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