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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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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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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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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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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辽源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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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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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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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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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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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发改价格联【2017】125号 1、居民生活(含学校、养老服务业 机构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每吨0.95元;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40元; 3、特业污水处理费每吨2.00元; 低保户家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46元。 |
经市政府同意, 由辽源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辽源市财政局、 辽源市公用事 业局联合发文。 |
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制 定和调整污水 处理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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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辽源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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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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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设施建 设费 |
政府性 基金 |
政府性 基金 |
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0.9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1.8元 | 经省政府批准, 由吉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6号)、《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 | |
| 3 |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辽源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
事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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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复原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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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复原 | 吉省价收【2017】133号 1、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259元/平方米。 2、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242元/平方米。 3、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161元/平方米。 4、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32元/平方米。 5.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105元/平方米。 6.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65元/平方米。 7.挖掘边石、界石、街渠32元/延米。 8.履带车损坏路面16元/平方米。 9.建筑施工损坏路面28元/平方米。 10.顶管穿越街道16元/延米。 注:1.建筑施工损坏路面系指建筑重车及施工占用道路造成的路面变形、破损等。 2.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照实际预算收取。 |
1.吉林省物价局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2.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源市财政局通知。 | 1.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吉建成[2005]12号)2.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3.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9]215号)4.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5.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辽发发收管联[2017]200号)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知(第9号)(吉政明电[2017]34号)7.吉林省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