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本条第1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类别。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