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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七期: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发布时间:2024-06-17 14:05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条文释义】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人容易明确的情形。建筑物的构成部分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这种情形下责任人较容易被发现。二是责任人不容易明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不能机械地无限扩大至建筑物中的所有人。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极少使用“禁止”性的表述,本条规定禁止性规定,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体现。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就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等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为民服务,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具体的侵权人,尽可能减少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不能推诿扯皮。

(责任编辑:陈航) [纠错]